一、當事人大于等于16周算童工嗎?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后,經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一次性發給4000元到6000元殘疾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16000元補助費;童工死亡的,發給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400元喪葬補助費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經濟賠償費。
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每使用一名童工,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工傷死亡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死亡一名處以20000元的罰款。
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國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上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司爐。
投訴和舉報生活當中違法亂紀的相關事宜的前提條件是,我們對這件事情本身就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相信現在還有很多的人都誤認為只要不滿18周歲的就算是童工,包括其他的法律責任也都覺得孩子在滿18周歲后才需要承擔的。但事實并非如此,16周歲對于當事人來說就在法律上就已經相對具備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了。
雇傭童工不給工資該怎么辦
禁止使用童工勞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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