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其實也有人習慣稱之為經濟賠償金。通常在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那么經濟賠償金的上限有嗎?相信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經濟賠償金的上限有嗎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對普通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上限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設限的情形包括: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連續工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連續T齡發放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末依法支忖勞動報酬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于高薪員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 “雙上限”
(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于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三倍的勞動者。
(2)何為“雙上限”?對于高薪員工,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
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而不是實際工資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資為1萬元人民幣,超過了其所在 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假設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其在該單位工作15年,則其最后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為:2000x3x12=72000 元
二、經濟賠償金的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而不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這點為企業HR提供了一個約束勞動者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的法寶。如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則用人單位可以暫不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企業為有效運用這一法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辦結工作交接的具體事項、程序以及辦結的標準,以免在今后的糾紛中處于不利。
到底經濟賠償金的上限有嗎?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對于普通員工來講,如今對經濟賠償金已經取消了上限的規定,但如果是高薪員工的話,則還是有經濟賠償金的上限限制的。這點還請大家能夠多注意。
經濟賠償金是實發工資還是基本工資
索要經濟賠償金應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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