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存在其實主要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對于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內自己的待遇可能相對要差一些,因此能夠不約定試用期自然是最好的。而在法律上面,雖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約定試用期,同時出于對勞動者利益的考慮,在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也對試用期的期限作出了限制。而不允許單位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對勞動者利益造成損害。
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是很好,這個時候單位就想要再多觀察一下,而勞動者也愿意適當的延長自己的試用期期限。那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限呢?這樣的延長行為是否屬于違法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綜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延長試用期限的約定,要是符合規定那么就是合法,否則是違法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延長與勞動者的試用期,但明確規定了同一家用人單位實際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的期限,其實從一定程度上講,就是違反這條規定。因為延長試用期的約定,也可以算作是進行第二次試用期的約定。所以,一般來說其實單位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限的行為是違法的。
通常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屆滿的,那么單位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要是勞動者通過了單位的考核,那么就應該盡快的為其轉正,讓其享受到相應的待遇。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的話,則也應該按照規定的流程將該勞動者辭退。
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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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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