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屬于加重處罰的情形,而累犯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法院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是有和解制度的,刑事案件進行和解的,一般需要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可以請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相關規定: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而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嚴重醫療事故是什么意思,嚴重的標準是什么
2021-01-16涉外復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0-12-04如何認定公司惡意注銷逃避債務
2020-12-14三部門:推動婚戀交友平臺實名認證,嚴打婚托婚騙
2021-03-0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因國際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工作的通知
2021-02-11住宿時顧客車輛被盜老板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20-12-07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2020-11-16已經履行脫密期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嗎
2020-11-25勞動糾紛發生后調解期限是多久
2021-03-11交通意外險與人身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0-11-11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7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2021-01-06車險理賠的程序怎么走
2021-02-19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調整產品參數嗎
2020-11-22保險單何時開始生效
2021-03-03哪些事故保險公司墊搶救費
2021-01-26保險公司承保后需要履行哪些責任
2021-01-30怎么才能讓自己順利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