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安機關怎么判定嫖娼?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屬于道德范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于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二、嫖娼的社會原因
嫖娼現象具有深刻而復雜的社會原因。首先,不和諧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過嫖娼滿足欲。據香港警方調查,招男伴游的主要為獨身女子、豪門棄婦等。其次,人口流動的頻繁為嫖娼行為提供了重要社會條件。人們在異鄉經商、打工、求學、旅游等,有可能不顧忌倫理和輿論,以嫖娼作為性釋放的方式之一。再次,腐敗的官員對嫖娼活動起著推波助瀾作用。據某市在娛樂、服務場所的調查,某些顧客動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陪舞、陪歌等服務的約占50%左右。許多人以所謂“三陪”為幌子進行嫖娼活動。
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時又是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案犯。有的官員既參與嫖娼,又充當賣淫、嫖娼活動的“保護”。嫖娼與賣淫是共同產生、相互依存的現象,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即傳播性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引起社會腐敗、誘發刑事犯罪等,嚴重擾亂社會治安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嫖娼現象的處罰是按照行政治安事件來進行的,因為相關行為并不構成法律上所規定的刑事責任,但具體的判定還應當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
認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證據?
老公出去嫖娼需要怎么辦?
嫖娼構成犯罪嗎?嫖娼被抓 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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