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赦免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刑罰赦免的規定是國家對于某一個時期當中所犯有的罪行人員是免于追訴,或者是對于現在正在執行的刑罰不再執行的制度,而我們國家關于赦免制度的話,是存在著大赦和特赦,主要都是發生一些重大情況下進行。大赦,通常是指國家對某一時期內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訴和免除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對象既可能是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全體犯罪人,還可能是某一類或者某一事件的全體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與刑兩個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與刑同時免除。
特赦,一般是指國家對較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特赦的對象是較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罰執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與特赦制度,并將大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與特赦令均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后來的憲法包括現行憲法僅規定了特赦制度,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指的赦免便僅限于特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屬于刑罰消滅事由。現行憲法規定的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二、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于: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說的赦免,都是指特赦減免。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犯罪分子如果被定罪量刑的話,暫不存在著減刑和其他的狀況之下,通常情況都需要來進行一個繼續的執行,但是如果遇到一些國家慶典或者是法律中規定的特赦或大赦情況下,是可以進行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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