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公可向哪投訴
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在判決生效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民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具有幾方面的效力,包括對人的拘束力、對事的確定力和執行力。判決對人的拘束力,即判決具有確認某一主體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應當為一定行為的效力。這種效力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力。判決一經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改變,社會應當尊重。
判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判決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能夠從法律上作出定論,當事人不得再爭執,判決的確定力分為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意義上的確定力,也叫形式意義上的既判力與實質意義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實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后者是指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得爭執,不容改變。
執行力是指判決有作為執行根據,從而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執行力只是對給付判決而言,沒有給付內容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力。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不必執行,也不可能執行。
以上所講判決的效力,都是針對生效判決而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準予上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即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在上訴期間15日內,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上訴期限屆滿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即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一事判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審民事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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