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抵押與抵押擔保一樣,也是一種物權擔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償抵押擔保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為抵押人,第三人則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用作求償抵押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如果用作抵押的為動產,則應是不易損耗的資產(如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那些易損耗的資產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標的(如食品等)。債務人和第三人在辦理求償抵押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主債務未償還抵押合同能否解除
2020-12-17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怎樣劃分責任
2020-12-07摘路邊芒果被行拘,民警攝影等候疑釣魚執法
2020-12-08離婚協議書如何簽訂
2021-01-04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
2020-11-15合同陷阱都有哪些形式
2021-02-27夫妻唯一住房可否拍賣
2021-01-18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區別有哪些
2020-11-28子公司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021-01-22符合條件的職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無固定期的合同
2020-12-12低于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9公司可以對孕婦的崗位隨便調整嗎
2020-11-21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變更工作崗位
2021-02-04保險公司所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2-07購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對合同條款應如何解釋?
2020-12-26車輛雙方事故和單方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2020-12-30撞死人保險賠償多少萬
2020-12-04冰雹砸車保險賠嗎,如何理賠
2021-02-22寧波正式實施商業車險二次費改
2021-03-03財產保險合同如何分類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