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當事人所托,應當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前提,在為當事人代理訴訟案件的時候,有些細節問題千萬不能忽視,尤其是對于從業5年之內的律師來說,更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律師提交證據,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確定證據應征求當事人同意
在確定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提交這樣重大的事情上一定要預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律師不能大包大攬。這不是禮貌問題,而是實實在在關乎律師的執業風險。大部分證據都不只是表面看起來那樣簡單。
當事人更了解證據背后的真實情況,一份證據交與不交可能關涉重大案件背景的揭示。所以,律師不能想當然的依據文件表面內容直接判斷是否可以作證據提交。如果我們初步確定了證據,一定要不厭其煩地和當事人確認每份證據是否可以按照我們的意思解讀,或者是否可以另作解釋。然后再根據當事人的說明整體判斷證據的取舍。
另外,不要忘記和當事人確認每一份最終確定提交的證據是有原件的。很多時候律師不問當事人,當事人腦子里也根本沒有證據原件的概念。等一旦開庭,麻煩就來了,這實在毫無意義。
當事人確定了可以提交的證據以后,我們通常在備制的證據清單下方加列聲明:“茲確認以上證據均真實。”再由當事人在前述聲明性文字上蓋章。這樣做的目的是一旦當事人提交了偽造證據,代理律師能夠有正當理由免責的。
二、當證據數量多時,建議的證據整理、提交方式
有些類型的案件,例如工程結算類案件,可能需要提交數量很多的證據。這時候,如何整理、提交證據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或仲裁員對案卷的閱讀速度。很多律師直接用燕尾夾夾上,一打一打地提交。但實際上,律師們要在證據整理上多動動腦子。
一旦證據材料數量很多時,可以用三英寸A4文件夾做卷殼,卷脊上標識編號,一個卷,一個卷地提交。這樣做的效果很好,建議律師朋友也試試。
三、準備應有的份數
在處理一個具體案件中,當舉證質證程序開始時,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兩套證據。審判長說法庭已經有一套證據了。我們告訴審判長我們給合議庭的每一位法官都準備了一套證據,這樣開庭時閱卷方便。審判長微笑著說:“很周到。”
訴訟程序中每一個這樣的表揚都是我們要爭取的。準備應有份數的證據是個基本工作。應該準備幾套證據呢?
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三位法官每人一套,所以應準備3+N套,N代表其他當事人的數量。簡易訴訟程序準備1+N套。仲裁普通程序中,除三位仲裁員以外,仲裁委員會也需要存檔一套,所以應準備4+N套。仲裁建議程序中應準備2+N套。我們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立案時立案庭只收一套或者兩套證據材料。這并不妨礙我們在其他適當的時候,向法庭提交應有份數的證據。
四、按期提交證據
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交證據,這對律師來說怎么關注都不過分,但問題還是常常出現。
在一宗案件中,法庭送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書》上載明的證據提交日期是《限期舉證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逾期舉證法庭不受理。當事人實際收到《限期舉證通知書》的日期是2004年5月19日。在同時送達的證據交換開庭傳票上,載明的證據交換的日期2004年5月21日。承辦律師認為舉證交換日期就是舉證期限屆滿日,在證據交換當日提交證據。法庭表示:限期舉證是要求當事人將證據提交法庭,此次證據交換是將法庭收到的證據由法庭轉交給對方,并由雙方對證據的真實性發表初步意見。一方逾期提交的證據,法庭最終未予接受。這就是重大的執業事故。
按期提交證據,一方面要求我們在舉證期間屆滿之前提交,另一方面還要求我們留存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交證據的證據。比如,如果通過手遞方式提交,應當索要收據。如果是郵寄提交,應留存載明交寄日期的郵件寄出的詳情單。
五、準備視聽資料的播放設備
如果我們提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一定要事先和法官確認法庭是否有播放設備。如果法庭沒有,承辦律師應主動準備該等設備,以確保在庭審中能夠播放。沒有當庭播放的視聽資料證據,其證明效果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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