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經濟制度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為了能夠更好的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放低融資的門檻,于是出現了動產浮動抵押,那么“哪些主體可以設立浮動抵押”呢。為了方便大家對動產浮動抵押有進一步的了解,下面律霸網小編就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查閱。
哪些主體可以設立浮動抵押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答案是,可以設立浮動抵押的主體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為什么會存在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僅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在金融市場中重視不動產擔保的現象不斷受到沖擊,經濟危機使得不動產擔保品市場遲滯;隨著經濟的發展及科技的進步,動產的品種在不斷增多,價值不菲;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均極需資金發展經濟,企業需要進行全球性的競爭。而這三個方面均與擔保制度的完善有關,商主體可以用其全部財產設立擔保來獲得融資的需要越來越強,但動產尤其是庫存品,抵押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設立擔保后依然需要進行處分,如果每次處分均需要抵押權人的授權,每次新獲得的動產均需要登記才能成為抵押物,則不僅費時費力,而在單個動產的價值不大的情形下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據我國具體的國情,為了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為了保障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能夠更好的融資,于是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限制在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以及為什么會限于這些主體的相關資料,如果你有這方面的需要涉及到的情況又比較復雜又不能處理的很好,建議您提前來律霸網直接與律師在線咨詢,這樣能夠得到一個專業的指導,也有利于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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