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實際的生活當中所產生的各類法律問題,我國制定了詳盡的法律法規。在刑事案件當中可能會出現抗訴以及追訴等情況。為了應對這些情況我國在相關法規上對于抗訴以及追訴的有效時效都做出了規定。那么刑事抗訴時效一般為多久?
刑事抗訴時效一般為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后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具有預防犯罪、保障人權、保證量刑制度的落實、實現法律正義等諸多價值,因而設立該制度很有必要。我國刑法追訴時效制度實施以來總的來說還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著用語表述不當,過于嚴厲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關于刑事抗訴時效一般為多久該問題來說需要與實際的情況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說,對于不服判決的抗訴時效為十日,對于不服裁定的抗訴時間為五日。對于抗訴日期的計算從提出抗訴異議的第二日算起。不同的案件對于抗訴時效的規定有所差異。以上即為抗訴時效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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