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具有懲罰與保護,打擊與預防的雙重功能。和諧社會需要人民群眾自覺知法守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對那些屢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員,就應該充分發(fā)揮刑罰的嚴厲性,重拳打擊。那么,認定為累犯應該如何處罰?行為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犯罪,構成累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下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一、認定為累犯應該如何處罰
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罪的情形。
與初犯相比,累犯具有更深的人身危險性。根據刑法規(guī)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也就是說累犯這一制度,在我國屬于法定從重情節(jié)。在決定從重的幅度時,應考慮后罪的行為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并考慮后罪與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時間的間隔、后罪與前罪的關系、后罪的犯罪原因等因素。
當然,從重情節(jié)不同于加重處罰,僅在法律規(guī)定的刑期幅度內從重處理即可,而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對行為人苛以重刑。
二、累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②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一般來說,累犯的社會危險性要比初犯大得多,因此對累犯從重處罰也是情理之中的。不過,要提醒您的是,雖然對累犯加重處罰,但是累犯具有其他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如自首、立功的,依然適用。您可以委托專業(yè)的辯護律師爭取獲得一個較輕的處罰。至于認定為累犯應該如何處罰,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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