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一種是緩刑,這個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一定時間內在社區改造,通過良好的改造,法院會酌情考慮最終的量刑。刑罰的類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等,其中三年以下是針對犯罪情節不嚴重的,那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緩刑執行?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具體了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緩刑執行?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日期是怎么計算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犯罪分子是初犯、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及犯罪情節不重,并且犯罪分子悔罪認罪的。在這個中間,三年以下只是一個條件,如果犯罪分子拒絕悔改,則可能得不到緩刑。因此,至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緩刑執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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