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是屬于刑法刑罰中的一種處罰方法。在刑法中,部分罪名的適用刑罰里面經常會提到減刑和罰金。從字面意思來看只要是被判處罰金后都可以從量刑上考慮從輕處罰。那么減刑罰金兩者的關系是什么樣子的呢。
一、減刑罰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減輕原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是,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勞動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對于繳納罰金與獲得減刑的關系,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2014年6月1日生效)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據此,財產刑(罰金是財產刑的一種)執行情況將會影響到減刑。
繳納罰金的情況,將如何影響獲得減刑?根據《法制晚報》2015年4月9日報道的一起案件《有錢不繳罰金拒罪犯減刑》,可以觀察到司法實踐的一些情況。
1、“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判項的罪犯,原則上裁定不予減刑或假釋;對確無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現良好的罪犯,綜合考慮,適度從嚴把握。”在庭審后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一中院院長陸偉敏說。
2、對履行了財產判項,但其他方面勞改表現不佳的,不予減刑,以杜絕花錢買刑情形的出現。
3、采用“審查罪犯獄內消費為主,審核罪犯家庭狀況為輔”的方法,調查核實提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存在獄內高消費行為,并以此為基礎判斷罪犯是否具有財產判項履行能力。
4、對于可以減刑的,執行數額與減刑幅度的關系,可以根據罪犯執行數額與財產給付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來確定其獲得減刑幅度。需要強調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計算出的減刑幅度尚不是最終結果,它只是決定罪犯減刑幅度的一個方面,審判人員尚需綜合罪犯的原判刑罰、實際改造情況進行判斷,以確定最終的減刑幅度。
由此,減刑罰金是屬于在部分罪名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繳納罰金的話是可以得到一定得減刑的,這是因為這些罪名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對于刑罰來說判處罰金的形式可以更好的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可以減少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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