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負責什么?
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主要負責:
(一)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監外執行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如何辦理監外執行?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罪犯監外執行期間并不是由人民檢察院直接負責監督考察的,到時候會告知罪犯具體的執行機關,因為罪犯本人有什么特殊情況,要到外地的話都得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但整個監外執行的過程檢察院有負責監管的職責。
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后
無期徒刑的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監外執行緩刑哪個好一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注冊資金要實繳嗎
2020-11-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1-30家庭暴力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認定方法
2020-12-17父母離婚,子女需要給付贍養費嗎
2021-01-09沒收程序由中院管轄嗎
2021-03-14重組家庭繼子女有沒有代位繼承權
2021-03-25起訴之后被告變更法人是否違法
2021-02-24兼職算雇傭關系嗎
2021-01-06詳解以他人名義購房存在什么風險
2020-12-08如何認定非法從事勞務派遣
2021-01-11外企存在勞務派遣關系是否合法
2021-01-07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連續的理解
2021-02-17商務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范圍
2020-11-23旅游意外傷害險定義
2020-11-21什么是產品責任險
2021-01-03人身保險有哪些特殊性
2021-01-21意外傷害保險,猝死是否理賠
2020-11-15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2021-01-06我國保險網站有哪些類別
2021-01-12被保險人保護代位求償權實現的義務辨析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