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拘留所和在看守所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二、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在得知親屬被公安機關羈押后,應先搞清楚羈押性質,是治安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長時間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應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機關在羈押后24小時內會出具書面通知給家屬,家屬不在身邊的非戶籍者,公安機關會將書面通知掛號寄往原籍地。
書面通知中會寫明羈押性質、涉嫌的罪名等內容,在搞清楚以上情況后,應盡可能的了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情況,并及時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聯系咨詢。
如對所犯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且確實構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則公安階段律師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經濟條件一般的,在公安階段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可在檢察、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再決定下一步方案。
對所涉及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如最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則不再有檢察、法院階段。如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則在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律師在看了相關材料后,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或在審判階段作無罪辯護。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后在一個月之內就會送到監獄。如果家屬想看望的話,在送監獄的前幾天看守所會告訴家屬什么時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時候可以探視, 判完之后也可以看但是必須的是有血緣關系的家屬才可以探視,到監獄后一般的人員主要符合探視條件都是可以探監的。
去拘留所探視能見多久見一次?
進了拘留所大概多久出來?
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具體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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