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被批捕是否停工資?
根據《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2010年12月21日頒布 人社部發〔2010〕104號)規定:
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二、具體情況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對比,其正常權利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了。一般是被拘留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需要向公安機關進行相關的審核,確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對公安機關的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時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會對家屬申請的取保候審進行相關駁回。
公職人員如果被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進行調查拘留,逮捕的時候是沒有工資可以發,但是會按照原工資的75%向家屬發放生活費,并且在押期間不計入工作年份,如果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撤銷了相關案件,那么所在工作單位需要補發工作,并且在押期間計入工作年份。
對于公職人員存在犯罪的情況下,需要區分其犯罪事實的嚴重性,對于犯罪事實嚴重的,涉及到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則肯定是需要進行開除處理的,但如果犯罪事實輕微的,那么一般是可以按照行政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公職人員拘役會不會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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