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勞動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否則用人單位不可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行為。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以上可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對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獲得賠償,具體賠償的數額可參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欠錢沒破產可以起訴股東嗎
2020-12-31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2021-03-14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05自然人有維護生命尊嚴的權利嗎
2021-01-18合理實施哪些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2021-01-25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回購公司股權
2021-03-19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怎么算
2021-02-27委托合同該怎么解除
2021-01-21校園霸凌到底該如何預防
2021-01-16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什么不一樣
2020-12-23試用期離職一直不批怎么辦
2021-03-21公司拖欠生育津貼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2021-03-15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比例是什么
2021-03-23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司機無證駕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照樣得賠
2021-03-04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2021-02-02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2020-12-03保險受益人法律問題研究
2020-12-09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什么意思
2021-03-05個人如何承包林地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