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之前的程序有哪些步驟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逮捕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提請、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jù)。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jù),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處理。
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jiān)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執(zhí)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制作不予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三)逮捕的特別程序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guī)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無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辦理相關手續(xù),即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逮捕的執(zhí)行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執(zhí)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zhí)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guī)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fā)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模瑧敿皶r撤銷或變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
(4)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他判處的刑期的,等等。
符合我國的批捕的犯罪人員,相關的檢察部門進行審批,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批捕。依法的保護我國的社會治安,對相關的犯罪案件進行審理。相關的當時人員應配合公安部門,調查這類違法案件,接受法律的相關懲罰,保證法律公平、公正。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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