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的特點
1、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合同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消滅原債務,成立新債務。債務承擔發生后,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包括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移轉于承擔人。
2、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對于原生性債務系無效、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不產生債務承擔的問題。
3、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債務等不得轉讓。
4、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合同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均可發生債務承擔。
二、債務承擔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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