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起訴可不可以
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工傷待遇爭議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工傷待遇爭議的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起訴人是工傷待遇爭議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工傷職工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行使訴訟權利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2)必須是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后,不服裁決的。因為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法律規定其必須先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如果具備特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雖然當事人是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但爭議還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所以被告方仍為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當事人不能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4)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當事人要明確通過民事訴訟,希望達到哪些目的。當事人必須把自己的訴訟請求—一地列明,對沒有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予以判決。另外,當事人還必須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的提交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有關現定。。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時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對自己進行保護。而且對于這種類型的訴訟,有些律師機構是能夠提供法律幫助的,只要符合他們的條件,是可以免費幫你解決這些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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