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批捕送到外省異地關押?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這就涉及到案件管轄的問題了,異地犯罪者一般關押在其所犯罪的監管場所。但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還有就是,如果由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更為合適的,可以由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那時就會在戶籍所在地關押了。
二、公安機關如何申請逮捕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三、逮捕執行中什么情況可以改變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變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綜上所述,有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逮捕后,可能將其送到異地關押,比如外省看守所。通常是針對職務犯罪及黑惡犯罪活動,這樣可以防止嫌疑人動用當地關系逃避刑責。當然,如果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可以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辦案部門。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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