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老人的誤工費有賠償嗎?
1、65歲的農村老人如果導致了誤工損失,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關于勞動能力喪失進行的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現階段世界各國所采用的理論依據主要有所得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和生活來源喪失說三種學說,但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務中所采用的理論是生活來源喪失說。其與所得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的根本區別在于:一是該說對殘疾者勞動能力喪失賠償所依據的,并不是傷害前后勞動收入之間的差額,因而其與所得喪失沒有密切的關系;二是該說確定受害人勞動能力的賠償,基本上不考慮受害人受害之前的體能、技能、教育狀態等勞動能力的構成因素,并以此確定所喪失勞動能力的價值指標,這樣,該說和勞動能力喪失所依據的標準也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生活來源喪失說理論認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必然導致其生活來源喪失,因而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其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喪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的收入差額,而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生活來源的差額。因此,基于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盡管我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字眼,但賠償的標準并不是喪失的勞動能力,而是生活補助費。
第二,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的一種待遇,而廣大農村多數六七十歲的農民還不能享受這種退休待遇。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農村年輕勞動力外出打工人數的大量增多,多數農村留守的六七十歲的男性農民不得不繼續承包著責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亦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無須子女贍養。即使有子女給付贍養費,但這些六七十歲的男性農民中那些靠從事正常勞動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無法從事正常勞動所失去利益也應當獲得賠償。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城鎮或國家法定的企業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因此,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的國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極大改善,人均壽命不但得到相對的提高,而且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也必然大大遲延。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一份報告稱,中國目前人均壽命男71歲,女74歲。中國科學院2007年2月11日發布的《中國可持續發展總綱(國家卷)》指出,目前,中國人均預期壽命為71. 8歲,到2010年將達到72.5歲。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規定中把"60歲"作為賠償年齡的上限,不僅越來越不符合目前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1. 8歲的實際,而且也不利于損害責任的增強和違法成本的增加。由此又說明,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也應當予以遲延。
很多人都認為誤工費應該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來說的,但是其實不是這樣的,誤工費是受害人在收入上面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導致損失的,侵權人就應該依法賠償,無論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沒有固定收入,但是確實因為這個行為損失收入的,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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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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