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自偵案件上級不予批捕由誰決定?
檢察院自偵案件上級不予批捕仍然是檢察院決定。對于屬于檢察院管轄的刑事偵查案件,檢察院內部的刑事偵查機構應按照《刑事訴訟法》中所對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仍應報檢察院內部的批捕科(處)來要求批準逮捕,由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再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
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逮捕時要先經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此外,下級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仍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偵查活動監(jiān)督等職能。
二、檢察院自偵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
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采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在立案前,必須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査,必要時開展立案前調査,以確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fā)生,并排除誣告、錯告。經審査,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fā)生,符合立案標準及其他立案條件的,應當迅速辦理立案手續(xù)。由承辦的檢察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在立案前,應向全國或相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在立案后也應按規(guī)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檢察院自偵案件一般就是由檢察院的反貪局進行調查的貪污案件,而批捕權還是在檢察院手上,如果檢察院認為其下屬執(zhí)法機構的證據鏈不完整,也是可以進行不批捕的,而其負責的執(zhí)法機構需要再次進行偵查才能來申請批捕。
根據法律對檢察院職權的規(guī)定中不管是其主動偵查還是由公安部門上報的案件,只要是關乎公民批捕的事宜都是應該檢察院自己做出決定的,不予批捕也就是說公民沒有犯罪或者實際上沒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的,此時公安部門只能放棄調查接受檢察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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