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能不能不逮捕直接公訴?
公安機關不能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依據刑訴法規定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刑訴法第90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情況,逮捕后三四個月之內會被公訴。案情復雜的時間會更長一些,案情簡單的經歷時間會短一些。
《刑訴法 》規定這個階段的辦理羈押期限:
【公安逮捕后偵查階段:2-7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1-1個半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我們國家對于各個流程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對于公訴方面我們國家明確規定了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執行,所以說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提起公訴的,在生活當中如果有犯人被逮捕,那么在今后的三-四個月內一般都是會被公訴的,這是一般的處理案件的流程。
公訴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不予起訴有幾種情況
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能協調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這起軍婚案例能否判離
2021-01-28隱名股東確認后能否解散公司
2021-01-07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起訴離婚
2020-11-25判決書生效后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021-03-0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載明內容
2021-02-22被迫簽訂有欺詐性的合同可以撤銷嗎
2021-01-17過擔保期保證人負責嗎
2020-11-07安置房拆遷有什么規定
2021-01-22事業單位集資建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2-12住房補貼向誰發放
2021-01-14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合同應該怎樣補償
2021-03-24如何理解定期壽險
2021-01-14論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之規范
2021-02-05快速理賠保險定損的原則是什么
2020-12-28按揭貸款需要交保險嗎
2021-01-19新保險法解釋有什么規定
2020-12-10試論保險受益人制度
2021-01-30保險受益人 Beneficiary
2020-11-13如何理解無過失責任險?
2021-03-26村委會非法轉讓土地如何處罰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