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批捕了合法么?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不予批捕的,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準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后繼續偵查,采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證據有哪些分類?
1、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綜上所述,逮捕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包括有犯罪事實及證據全面等。檢察院拿到案件后,會重點對證據來源及合法性進行審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得下達逮捕令,應該將當事人釋放或者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如果逮捕了,就是錯誤羈押的違法行為。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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