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平時在生活當中可能因為各種巧合的因素就會撿到別人的物品,在這些物品當中包括對方的身份證,現金,銀行卡等諸多貴重的物品的。但實際上對于拾得物的處理態度卻表現出了兩種截然相反的,還有一些人是撿到了物品后居然跟誤工費聯系到了一起。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撿到物品誤工費的依據是什么?
一、撿到物品誤工費的依據是什么?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特點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于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于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二、撿到別人遺失物品不歸還會怎樣?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占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如果失主要求還而拒還,且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可以構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整體來說,撿到物品誤工費這兩件事情根本就不是一種法律限制的,撿到了別人的物品卻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是有些太過于荒唐了,都是可以結合撿到物品在歸還別人的時候主要是當的報酬也是可以的,但是誤工費這事發生在意外傷害案件當中的,再說我們自己也都可能會有不小心丟失物品的這種情形,撿到了別人的東西以后最好還是及時的交給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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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作的人能否要求誤工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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