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偵查羈押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隱私及其他活動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偵查羈押期間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但是在實踐中可能存在著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本文主要介紹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相關規定。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 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越長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就越久,對其來講是很不利的。在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哪些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更多刑事偵查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律霸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
補充偵查規定
超期羈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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