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項建筑工程的建設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會針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事項簽訂承包合同。實踐中雙方難免會發(fā)生因工程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糾紛。我國對于法律處理民事糾紛有著嚴格的管轄規(guī)定,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下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中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chǎn)有直接聯(lián)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chǎn),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chǎn)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qū)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chǎn)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f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xiàn)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xiàn)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fā)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nóng)民工利益等問題。
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兩地法院均有對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一般來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會表現(xiàn)在對工程質量、工程款結算等爭議上,所以在制定合同時,雙方對合同各項條款都應仔細看待,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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