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解釋是什么
自《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以下簡稱《規定》)施行以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在適用有關條款認定價格欺詐行為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F提出如下解釋:
一、《規定》第三條“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該行為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三、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四、《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五、《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六、《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的“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做的具體確定的承諾。
七、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屬于《規定》第七條第(六)項情形。
八、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屬于《規定》第七條第(六)項情形。
經營者如有價格欺詐行為的,需要承擔如下諸多法律責任:如:
1、行政責任: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侵權責任:
除了受到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之外,還有可能被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起訴和要求“退一賠一”的索賠,而且如果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其他經營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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