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老王得了皮膚病。想少花點錢的他,按照電線桿上的小廣告找到一家小診所(沒看到營業執照),花幾十元錢買了些藥治療。可回家抹了藥后,并未出現“百元止癢,一抹見效”的效果,反而引起皮膚多處化膿。老王急了,趕緊到正規醫院,花了1000多元才將老病新傷一起治好。懊惱的老王很想知道,給自己造成這種情況的小診所能否構成醫療事故?該如何找那家小診所去“了斷”?
回答 根據老王的介紹,他這種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第60條規定,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才屬于醫療事故。可見,不管工作人員是否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小診所無營業執照,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因過失造成了老王人身損害,都只能按一般侵權行為而不能作為醫療事故來處理這樁糾紛。那么,老王該如何找那家小診所去“了斷”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小診所無證行醫,承諾“百元止癢,一抹見效”,賣出的藥品引起老王皮膚多處化膿,對其因過錯致老王身體健康遭受損害而造成了損失的侵權行為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老王要注意保管好在小診所和正規醫院買藥、看病的醫療費收據、病歷、處方等證據,找好證人,及時與小診所協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診所的開辦人賠償經濟損失。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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