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今年初,我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購銷意向書。約定我購房一套,交納10萬元誠意金(公司出具發票上載明的收費項目為“認購誠意金”)。當我上月按照約定到公司簽購房合同時,得知因房價上漲,公司已將該套住房高價賣給了他人。我要求公司雙倍賠償誠意金,但公司認為,誠意金不是定金,無需雙倍返還。請問,房價上漲后開發商惡意違約,我的誠意金可否得到雙倍返還?
律師回復:
盡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誠意金后,惡意違反房屋購銷意向書,但其無需雙倍返還。一方面,誠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一方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雙重性:一是合同的擔保方式;二是對違約的一方具有懲罰性質。而“誠意金”只是一個商業上的概念,不僅沒有定金所需的明確的擔保、懲罰性質,甚至在我國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充其量屬于預付款或訂金,是買家和開發商之間就商品房買賣問題達成初步意向的證明。另一方面,你無權要求公司雙倍返還誠意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簽訂的意向書并沒有明確約定“誠意金”為定金,也就無法得到支持。當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法律知識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誠意金”,使其一旦違約也能逃避應有的懲罰。為此,作為購房者應區分它們并非同一“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明確所交款項的性質,以便維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程序可以申請專利嗎
2021-01-06全款公寓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1-01-24學校檔案弄丟是行政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2020-11-1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2021-01-09子公司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021-01-22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勞動關系
2021-02-03勞動仲裁單位什么情況下讓和解撤訴
2020-12-24綜合意外險保障范圍是什么
2020-11-18購買兒童意外傷害賠償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1-01-16保險理賠計算公式是什么,理賠程序怎么走
2020-12-17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嗎
2021-02-09網上意外保險理賠流程
2021-03-24自然災害車受損強保會賠嗎
2021-01-28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啟發
2020-12-20影響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都有什么因素
2021-03-03土地流轉合同樣本
2021-03-06關于土地流轉政策
2021-01-10爸媽的房子拆遷女兒有權分嗎
2021-02-18公司拆遷補償費要交多少稅
2021-01-03賓館拆遷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