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罰金是否可以減輕刑罰
對于應當并處罰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好,且判處的罰金數量較大,自由刑可適當從輕,或考慮宣告緩刑,這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罰金刑也是刑罰。
因此,如果認罪態度好,又積極先期繳納罰金,法院在量刑時是會酌情從輕判處的。當然,為了避免“以錢贖刑”的弊端,法院會綜合考慮自由刑與罰金刑的關系,不可能交了錢就無原則地減免自由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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