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小李與我是同一所師范大學的同學,3年前從大學畢業后一起被聘到同一所中學任教。今年春天,小李老師在上課時,一張-姓學生不聽講,提醒過多次仍不改正。小李非常生氣,上去打了張-姓學生一個耳光,那個學生立即規矩了許多。誰知,第二天張-姓學生家長找到學校,說其孩子的耳朵昨天被李老師打聾,正在醫院治療。經學校協調,李老師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后張-姓學生被鑒定為輕傷,張家即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控告了李老師。不久前,李老師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為此,學校和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對李老師的處理。李老師不知是否會因此喪失教師資格,十分煩惱,特委托我來信咨詢一下,急盼回音。
讀者:王某
王某同志: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教師體罰學生犯罪后的法律處理問題。首先,我們應當明白的是,學生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未成年人在其成長過程必然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點,這就需要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耐心加以教育引導,靠體罰來教育學生顯然是不妥的,小李老師的教訓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去反思?!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主刑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其中拘役的處罰程度低于有期徒刑。從來信的情況看,李老師犯故意傷害罪后,只受到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的處罰,并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依法不應喪失教師資格。但我國實行教師資格和教師職務分離制度,保留教師資格不等于繼續被聘用教師職務。
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我們相信,只要李*師能積極認識并改正自己的錯誤,學校和有關部門會對其從寬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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