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刑案件的二審開庭為例,被告人一般關押在市縣級看守所,二審開庭,押送被告人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特別是對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區。
而且相對于原來的書面審理,工作量將成倍增加。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底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要求:"各高級法院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積極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切實解決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所涉人、財、物保障及相關問題。"
據報道,為落實死刑案件的二審開庭,截止今年5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增補了46名審判人員和法警,并從各業務庭遴選出10名審判經驗豐富的優秀法官調入負責死刑案件二審的刑一庭,對所有刑事審判人員進行嚴格學習培訓。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刑一、刑二庭增加了18個編制,調整、增加了合議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努力爭取,該省人事廳和機構編制委員會已同意山東高院增設一個刑事審判庭,增加30個編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從各基層、中級法院選調了10名優秀的刑事審判法官,專門辦理死刑案件二審,并為刑事審判人員專門配備了手提電腦,為刑事審判庭新購了6輛公務車,方便出差所用,省法院為爭取經費,專門就此向省委省政府作了專題匯報。再以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為例。
據悉,為配合這一工作,在中央編制部門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新設立了3個刑事審判庭,加上原有的2個刑事審判庭,使刑事審判庭達到5個,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大規模地從地方法院、專家和律師隊伍中物色法官,計劃增加法官數百名,可想而知,這將是一個怎樣的開支。
不僅如此,隨著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對死刑案件中的人權因素的日益關注,將來死刑案件的成本還必將進一步提高,如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那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必須保證每一個死刑犯都有請求赦免的權利,如此,死刑案件的程序會更復雜、耗時會更長;又如,現在不少人都主張在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上應當達到高出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度,尤其應當有DNA這類科學證據,這無疑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
正因此,我國有學者不無道理地指出:當死刑的成本成為我們社會的不能承受之重時,距離死刑的廢除也就不再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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