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相關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親自參加某種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去實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為復雜的一種類型,社會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具有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也就是用勸說、慫恿、利誘、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罪意圖,或雖有犯罪意圖但不堅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圖,堅定犯罪的決心,以達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該種行為屬于幫助犯罪,不屬于教唆犯。
2、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詞不慎,無意間說的一些話,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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