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在工程建設中發包人的作用不僅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己工程開始的基礎,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積極的踐行相關的規定,這樣即使發包人違反了有關的約定,但是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求助于有關的部門就可以合理的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辦
工程質量問題能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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