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到法院要多久?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到法院要一個月的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
二、審查起訴。
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復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的進行復議、復核。
在我國法院所行使的職能,主要是對一個案件進行最終的一個判決,而檢察機關所負責的就是對這些案件決定是否進行起訴。所以檢察機關在這里審查起訴的職能是異常重要的,審查起訴不可能是一個無期限的工作,必須要在一個月內的時間做出最終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審查起訴告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確認侵權歌曲賠償金額
2020-11-13火機掉入火鍋爆炸,員工受傷怎么索賠
2021-03-24交通肇事糾紛中,律師費可由保險方承擔嗎
2020-11-15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回購公司股權
2021-03-19車輛損失險有必要買嗎
2020-11-12非直系親屬之間可以贈予嗎
2021-02-21名下無房無車怎么強制執行
2021-01-27員工打架能直接開除嗎
2021-03-14擔保提存的給付條件
2021-02-02顧客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誰賠償相關費用有哪些
2021-03-09集體勞動合同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2021-03-05公司未與死亡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04產品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03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嗎
2021-01-09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3-05反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存在的困境
2021-03-06車子被砸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嗎
2020-12-25保險經紀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0-12-13買車險要注意哪些誤區
2020-11-11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屆滿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