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都需要在固定的情況下支付工資,如果建設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根據相關的合同規定起訴建設單位,下面,律霸就簡要講述一下建設單位拒絕支付工資怎么辦的問題。
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規定了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如下:
發包方應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56天內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但是,在現實的建設市場中建設單位往往并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往往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以至于拖欠工程款現象成為了建設市場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施工單位在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后,有權從建設單位那里獲得工程款。在施工合同范本的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計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的工程進度分階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以上,就是相關建設單位違反合同法內容的相關規定的解釋與釋義。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如果建設單位沒有在合同法規定的范圍時間內做到相關的工資的支付的,可以咨詢律師并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好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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