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有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審判審限,顧名思義,即案件立案到審判的期限,共分為三個階段?!镜谝粚弻徬蕖?、【第二審審限】、【再審審限】。
刑事案件審判審限對于實現司法效率有重要意義,可以避免官司久審不判、一拖再拖的現象,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和訟累,提高司法審判機關結案率,都有重要意義。
自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此類問題的處理會涉及一定的期限保障,所以需要自己積極的進行刑訴法的了解,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不會缺失法律上的條件,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進行規范,否則有關的利益就會有著直接的損失,對于問題的解決也會有著不小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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