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對法院的審判流程知道多少?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到了審判間段的時候會有一個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辯護的時候,這就是今天要說的刑事訴訟指定辯護人應該注意什么?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是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有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指定辯護與委托辯護的比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3種辯護方式中,委托辯護較之2種方式,作用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委托辯護與指定辯護相比,首先,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有局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該等范圍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較小。相比之下,委托辯護的適用范圍并無限制,極為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局限。依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存在于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進入后期。而委托辯護自刑事案件進入即可進行,從對刑事訴訟的介入程度上,委托辯護早于指定辯護。再次,依法可以擔任委托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大于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員范圍。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員除律師以外,學習傷殘鑒定最高幾級。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對于購房須知。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以下情形: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生育保險計算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人應該注意什么?大家了解了嗎?在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法院會指定辯護人為被害人進行辯護,也就是最后的申辯,為被害人進行申辯也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的境況下才會有辯護人為其申辯,如果被害人不上訴接受法院的判決就不會有這種情況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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