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交換的時間
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確定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這一段時間。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而行政訴訟中的交換證據,沒有采用當事人申請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當事人協商認定交換證據時間的可能性。
證據交換制度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證據交換的時間確定在庭審之前,符合舉證時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被告而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對于被告舉證的特別規定。沒有將原告與被告作同等的舉證時間上的限制,實際上加大了被告的舉證時間負擔。由于在舉證時間與開庭審理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階段選擇交換證據的時間。但是,如果當事人因正當事由申請人民法院延期舉證并且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期可以順延。這與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證據交換之日當事人仍然未能舉證或者沒有充分舉證的,應當承擔逾期不能舉證以及未充分舉證的法律后果。
庭審過程中,對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需要進行交換,而交換證據的情況也應當記錄在案。至于當前網絡中的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微博客等等,是屬于電子數據,而并不在視聽資料范圍內,這點需要特別注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證據也是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證據。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怎么處罰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原則是怎么回事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種類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撤銷行政許可需要聽證嗎
2020-12-08股權轉讓時公司名下房產可否處理
2021-03-01租房收定金反悔怎么辦
2020-12-10房屋可以贈予給非直系親屬嗎
2021-02-04申請回避是指什么
2020-11-14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嗎
2021-01-14擔保合同無效后責任怎么承分擔
2021-02-24購房合同備案流程是什么,購房合同備案有什么好處
2021-02-07離職后是否還要遵循保密協議
2021-02-26勞動法關于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合同裁員賠償
2021-01-20一房多賣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么
2020-11-12競業限制不平等是否有效
2020-12-11煤礦井下用工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2020-11-10滿半年漲工資包括實習期嗎,
2021-01-25人壽保險金給付方式有幾種,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
2021-02-17團體意外險條款內容有哪些
2020-11-23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合同中權利轉讓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22哪些原因會導致人身保險合同終止
2021-02-04法律對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的要求有哪些
2020-12-17怎么樣挑選給孩子的保險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