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規程】
1.制止肇事行為。
2.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能夠聯系到家屬或所屬單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屬單位來人將其領回看管。
3.現場有傷員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4.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注意收集旁觀者、受害人證明肇事者醉酒狀態、違法經過的證言,固定物品毀損、人身傷害等相關證據。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時對其進行詢問查證。
6.調查結束后,構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關程序辦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7.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對行為失控的醉酒人,約束時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2.民警在處置時應盡量避免處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擊。
3.對醉酒程度嚴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擔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約束措施。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8條)
依據二: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
依據三:
違法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7條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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