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移送算訴訟時效嗎?
有訴訟時效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移送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對于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后,發現并不具備管轄權的,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咨詢了解,并結合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及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2020-11-14回遷房補房款有期限嗎
2021-03-19行政拘留后還會賠償對方錢嗎
2020-11-25企業工齡工資能取消嗎
2020-12-27交通責任書下來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2020-12-26交通精神賠償最高限額是多少
2020-12-13如何保釋,保釋的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2021-03-07輪流撫養孩子后一方不履行怎么辦
2020-12-19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2020-12-23代寫遺囑有效條件有什么規定
2021-02-27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11-13裝修的房子漏水損失怎么賠償
2021-01-13勞動合同變更時未變的內容繼續有效嗎
2021-02-10房產抵押擔保人可否拒絕還款
2021-01-08多子女家庭財產繼承怎么分配呢
2020-12-24打零工算雇傭關系嗎
2021-03-19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2021-01-08勞動糾紛調解手續有哪些
2021-02-02車輛損失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2020-12-0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填誰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