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搶劫少量財物是搶劫罪嗎?
是屬于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針對未遂犯罪,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二、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lián)防人員,以抓賣淫嫖*、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lián)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shù)男袨槎ㄐ?/p>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shù)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jīng)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劫罪本就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而且此行為不管搶動的財物是多少,那么都是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一般金額越少所承提的刑法就會越少,所以,執(zhí)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搶劫罪從犯量刑如何量?
搶劫罪從犯可以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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