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女童將其扔進溝,屬于交通肇事還是故意傷害
2014年10月25日,8歲的董*薇被一輛面包車撞倒。酒后駕車的肇事司機梁某看到董*薇渾身是血,一時驚慌失措。路過的司機勸他趕緊將董*薇送往醫院。然而,梁某并沒有前往醫院,而是來到距車禍地點很遠的一個偏僻路溝將董*薇丟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時報警,董*薇才被送往醫院搶救。命雖然保住了,但董*薇卻因重傷留下了后遺癥。
禍不單行,董*薇治療期間,她4歲的弟弟突發疾病離開了人世。弟弟的夭折使這個本已經備受打擊的家庭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縣檢察院后,梁某辯稱自己本來是帶著董*薇去醫院,但醫院不收,才將她放在路邊,自己并沒有故意遺棄孩子。承辦干警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證,認真分析案情、提訊犯罪嫌疑人,最終戳破了梁某的謊言。2015年10月,文安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帶民事賠償70余萬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梁某酒駕撞傷女孩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234條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梁某將女孩扔在路邊,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符合上述情形。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采取重罪吸收輕罪原則。故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將其扔到溝里讓她不能夠及時接受治療的,可能會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如果在撞傷女孩之后逃逸的就屬于交通肇事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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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章浩然律師,男,28歲,法學本科學歷, 現執業于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湖南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訴訟類業務:曾處理過多起合同類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法律顧問業務:曾為岳陽市南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岳陽市公安局、華能湖南岳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岳陽市公司、岳陽市湖濱街道辦、岳陽市岳陽樓區華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岳陽樓區普瑞緹醫療美容門診部等多家政府、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執業以來,一直堅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師"的服務理念,誠實守信、勤勉守則,竭力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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