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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在我國本身就屬于重罪,而其中,要是行為人還有多次搶劫行為的話,那么此時對其的處罰就會更重了,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由于關系重大,因此在定罪處罰之前,需要先做出嚴格的認定才行,那到底這個多次搶劫行為是如何認定的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分析解答。
一、多次搶劫行為是如何認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搶劫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3、持槍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中規定多次搶劫行為至少應該達到3次以上,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為多次搶劫。當然,一旦認定的話,那么就會對行為人處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要是不行涉嫌構成此罪,建議可以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提供幫助,看是否能夠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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