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法醫學鑒定結論及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對黃某身體未直接實施傷害,黃某死亡是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因此陳某的行為與黃某死亡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陳某持鍍鋅管追趕黃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實施持械追趕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根據陳某認罪態度好且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注: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在此不再陳述)
一審宣判后,陳某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人陳某不具備專業醫學知識,不可能預見被害人自身患有特殊疾病這一事實,但這并不影響被告人應當預見自身侵害行為的高度危險性和造成的嚴重后果。陳某作為一名具備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的成年人,在具有足夠思考余地的條件下,應當能夠預見到持鍍鋅管追打黃某導致他人傷害的危害結果。雖然被告人陳某對黃某身體未直接實施傷害,但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實施持械追趕的行為,使黃某的情緒高度緊張,在追趕的過程伴隨著劇烈運動,誘發了黃某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而終止了陳某故意傷害行為發展下去,屬意志以外原因未遂,因此陳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所要說明的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從不同角度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區別,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時,一定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僅僅局限于必然因果關系,已經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因為隨著科學的進步,社會關系日趨復雜,有些人會通過創造條件的方式實現犯罪目的,堅持必然因果關系說,有可能會放縱犯罪。所以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二者都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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