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上內容有律霸小編整理提供,希望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搶奪與搶劫,謝謝瀏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校園欺凌屬不屬于犯法
2021-02-18損壞他人名譽罪怎么判
2020-12-23車輛被套牌違章怎么維權
2021-02-18刑事案件二審庭審流程是什么
2020-12-23信用卡逾期被起訴流程
2021-01-09倒車時撞死兒童,對方不滿要求額外賠償怎么辦
2020-11-26個人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內責任怎么認定
2021-02-16放棄繼承聲明能反悔嗎
2020-11-16家暴離婚具體怎樣賠償
2021-02-17借款到期日超過三年還能起訴嗎
2021-02-1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過程是怎么做的?
2021-02-16幾個人以上打架算是涉黑
2021-02-17夫妻可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2020-12-31無合同用工超過多久不能追訴
2021-01-23交通事故理賠有什么程序
2021-03-07房屋交易中介騙招有幾多?
2021-01-29停車位租賃合同
2020-12-05最新(2008)勞動合同范本
2020-12-19公司勞務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2020-11-28勞動者辭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