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檢下發通知,關于國家賠償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標準有所提高,現在的標準是每天284.74元,比去年的標準多25.86元。給出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根據我國賠償法規定的,對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賠償的標準應該根據上一年我國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在2017年,我國的城市鄉鎮的非私營的企業單位的員工平均工資為七萬多,平均每天的話是兩百八十多,所以今年的日賠償金額有所提高。
侵犯人身自由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人身自由不得侵犯。這里指的人身自由就是公民的身心不受侵犯,比如非法的拘留搜查等就屬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人身自由權是在一定范圍內才能夠使用的,如果公民的行為言論涉及到危害公共或者他人的權益時,構成了違法犯罪的話,那么國家是有權利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對其進行逮捕或者搜查等。
第二個就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應該侵犯。人人生而平等,在社會中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而且平等的個體而存在,不僅國家法律要對公民的尊嚴予以尊重,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也要做到相互尊重人格。
第三個就是公民的住宅不應該受到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住宅不能隨意的進入,非法的搜查。住宅是公民個人保有隱私的地方,非法進入搜查對公民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在對涉案嫌疑人進行搜查時,也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有相關的搜查證明等。
最后一個就是通信自由,包括網絡通信,紙質通信等。公民常用的通信方式是有電話,微信,書信等,這些都屬于公民的個人隱私,國家和個人都不應該非法監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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